廣西工程職業(yè)學院教學督導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學督導是教學質量監(jiān)控體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進一步加強學風、教風、院風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深化教學改革的有效方法。為保證我院教學督導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教學督導工作,有利于督促全體教學人員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教學質量;有利于管理部門及時有效地解決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幫助青年教師盡快提高教學水平;同時為教學質量的測控與評價提供必要的基礎數(shù)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院成立教學督導室,教學督導室在院長的直接領導下獨立開展教學督導工作。
第四條 教學督導室是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的督察、指導、服務機構。教學督導室負責的相關教學質量監(jiān)控制度的制訂,教學督導員的聘任工作,對學院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學科建設、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等重大事項提供咨詢和建議。協(xié)調與服務,協(xié)助處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 教學督導室設主任一名、督導員若干名。
第六條 督導員由院教學督導室推薦,報學院研究審批。督導員經學院審批同意后,由學院發(fā)文聘任,聘期一般為三年。中途因故不能參加督導員工作時,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由督導室進行人員調整,并報學院批準。
第三章 工作范圍
第七條 對學院貫徹執(zhí)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系部開展的專業(yè)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團隊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研究與改革、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以及教學管理、教學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情況進行督查、督促、指導。
第八條 深入理論和實踐課堂聽課和檢查,對教師執(zhí)行教學計劃、教學進度、教學規(guī)范的情況進行督查,如教學紀律、教案、備課、作業(yè)布置與批改、試卷命題及評分標準、教學效果等。
第十條 指導和幫助青年教師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加強青年教師師德教育、敬業(yè)精神、教學能力的培養(yǎng)。
第十一條 對學生學習態(tài)度、學習效果進行督查和指導,促進班風、學風建設。
第十二條 參與教學監(jiān)控體系的評估指標和評估方案等文件的擬定工作,參加學院組織的教學質量評估、教學檢查、教學競賽和評教活動;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師生座談會,聽取師生對教學管理和教學質量的意見,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提請有關領導督促解決。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及時了解掌握國內外高校教育改革信息,研究高職院校的辦學規(guī)律,不定期向學院提出專業(yè)建設、課程建設、教材改革和實踐教學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教學改革中出現(xiàn)的問題給予咨詢,為學院提高管理水平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十四條 在學院各種教學競賽活動中擔任評委工作,全方位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五條 根據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建設要求,督導員要不定期的配合教務和學生管理部門開展專業(yè)建設、課程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三風”建設等方面的專項檢查和質量評估,提供檢查、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加強教學質量監(jiān)控,保證教學過程和各個教學環(huán)節(jié)按規(guī)范進行并達到相應的質量標準。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 通過示范教學、培訓講座、個別指導等方式幫助廣大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提高業(yè)務水平,促進全院整體教學質量的提高。
第十八條 通過課堂聽課、教學現(xiàn)場視察、教學文件調閱、教學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檢查及開展教師和學生座談會等方式,為教學過程質量監(jiān)控提供相關信息和基礎數(shù)據。
第十九條 教學督導過程中如遇各類教學事故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反映給院督導室,以實現(xiàn)督導工作有效、有序、健康進行。
第二十條 督導員在開展工作時,必須佩帶督導員工作牌,并做好工作記錄,填寫相關表格。
第二十一條 教學督導過程是對具體教學狀況的信息反饋和指導過程,督、導結合,重在指導,特別是對那些具有典型性、傾向性、全局性的問題做深入了解和信息收集,并將師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后反饋相關部門,以促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第六章 任職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受聘教學督導員必須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誠黨的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三條 受聘教學督導員一般要具有副高以上職稱,長期從事高校教學工作,有豐富的教學和教學管理經驗,或具有豐富的行業(yè)和企業(yè)工作經驗,知識淵博、業(yè)務精湛。
第二十三條 受聘教學督導員應對高等教育人才培養(yǎng)模式和提高教學質量有獨到的見解,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并敢于堅持原則,公正處事,勇于創(chuàng)新,不斷開創(chuàng)督導工作新局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教學督導室負責解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