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學生校外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指的校外活動包括學生或學生團體到校外開展郊游、野炊、參觀、調查、聯(lián)歡、社會服務和交流學習等活動。
第二條 學生校外活動地點原則上在平果縣范圍內,活動內容必須積極健康向上,有利于身心發(fā)展,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第三條學生校外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學校和各院部共同負責,各部門和有關組織相互配合。學生集體校外活動必須有帶隊教師。
第四條校外活動的審批。
(一)凡學生集體到校外活動,其活動組織者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有教師指導。
1.班級(包括班級部分成員)組織的集體校外活動,由所在分院(部)領導審批;
2.各院部組織的校外活動,由分院(部)領導審核,學生工作處審批,報學校分管領導備案;
3.各分院學生會、學生團組織和學生社團組織的校外活動,由學生工作處或團委審批,報 學校分管領導備案。
4.活動地點超出平果縣范圍內或當天不能返回學校的校外活動,必須經(jīng)學生工作處或團委審核,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申批。
(二)校外活動組織者須在活動舉行前3個工作日提出活動方案及書面申請,報有關部門審批。活動方案必須有安全預案和安全承諾書,內容應包括:活動時間、地點、人數(shù)、目的、規(guī)模、內容、組織方式、交通工具、負責人和指導教師及聯(lián)系電話等。
(三)凡經(jīng)批準參加校外活動的教師和學生都必須在本次活動中進行嚴格考勤,并簽訂安全承諾書,同時將簽訂好的安全承諾書報送分院(部)、學生工作處或團委備案。
(四)未經(jīng)審批部門批準而開展的學生校外活動,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不良后果,由組織者承擔。學生個人未經(jīng)報告批準,擅自離校外出活動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學校不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五條 活動的安全教育。
校外活動組織者及審批部門要在活動進行前必須對參加校外活動的學生進行防盜、防火、防溺水、防病、交通安全、意外事件處置方法等安全知識的學習教育,增強學生的校外活動安全意識。校外活動組織者及帶隊教師在活動過程中要精心組織,及時提醒參加校外活動的學生注意安全,嚴防事故發(fā)生。
第六條外出乘車安全要求。
(一)禁止車輛超載,嚴禁乘坐證照不齊全的車輛及無合格駕駛證人員駕駛的車輛。
(二)超過200公里以上的遠途校外活動,不允許在超過晚上21:00后到次日凌晨6:00前發(fā)車。
(三)校外活動汽車遇到危險路段或水浸路段時,帶隊教師必須協(xié)助司機探明險情或路面情況,確保行車安全后方可通過。
(四)參加校外活動的所有成員必須自覺遵守乘車管理規(guī)定,自覺維護乘車秩序,在規(guī)定地點候車,按順序乘車,不強行上下。
(五)參加校外活動的所有成員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等有礙乘客安全的危險物品乘車。
第七條對參加校外活動學生的要求。
(一)必須了解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必須統(tǒng)一出發(fā)、統(tǒng)一返校,遵守外出安全紀律。
(三)在校外活動中要集體行動,若有事需離開應向帶隊教師說明情況并取得同意后方可離隊。
(四)校外活動中應遵守活動場所的規(guī)章制度,自覺遵守活動秩序,講究文明禮貌,尊重他人,服從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八條活動營地的安全要求。
(一)不允許組織危險性校外活動或到危險地域活動。
(二)不允許到江、河、湖、海、泊、水庫等非游泳池的地方游泳。
第九條學生集體校外活動時如遇到特殊情況或發(fā)生意外事故,應及時向公共場所負責人及活動活動審批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tài)發(fā)展,保護好現(xiàn)場,救治傷員,或撥打110、120、119處理,不得拖延。
第十條各部門對校外活動學生進行安全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本規(guī)定的情況,應及時報告分院(部)領導、團委、學生工作處及學校領導。
第十一條 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活動組織者或學生本人依法依規(guī)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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